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我市青年群体尽快实现就业 , 按照《辽宁省人社厅 财政厅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9〕6号)文件要求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有就业见习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 , 在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 , 积累工作经验 , 提高工作能力 , 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 , 负责制定就业见习政策 , 负责对各区、县(市)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见习工作的检查指导 , 负责建设本市见习工作信息化平台 , 发布本市见习单位、见习岗位名单等相关信息 , 负责定期遴选优秀见习单位 , 适时予以通报表彰 , 负责全市见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等 。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见习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 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
第五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政策落实、见习单位的审批、日常管理和见习补贴监管 , 负责本辖区内见习单位见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等 。
第三章见习对象与要件
第六条 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
1.见习对象 。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毕业证书 , 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 且《就业创业证》(持外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 , 须在我市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 , 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 , 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 。16—24岁失业青年指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 , 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 , 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
2.见习期限确定 。见习期是指自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之日止 , 时间3—12个月 。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 ,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岗位分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参照岗位分类目录在见习人员上岗前确定见习期限 。
第七条参加见习人员所需要件
1.16-24岁失业青年需持身份证;
2.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需持身份证、毕业证;
3.填报《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
第四章见习单位的认定
第八条 申请见习单位条件
见习单位是指依法设立 , 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 , 能够为见习人员直接提供实际锻炼岗位的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申请见习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 , 经营状况良好 , 管理规范 , 具有一定的行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
2.能够提供稳定、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 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通用性 , 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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