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扶贫办、武汉警备区、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引导鼓励企业招用 。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将新增工作岗位的10%优先招录未就业退役军人 。全市各类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退役军人 , 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 每年安排不超过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招聘总数10%的岗位 , 用于定向招聘从我市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政府长期稳定批量采购将退役军人招用比例作为确定采购对象的主要评分依据 。对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 , 可按照《湖北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奖补办法》 , 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 。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 ,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 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 , 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鼓励企业建立先进人再培训的招录模式 , 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 , 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拓宽就业渠道 。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 , 引导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应急救灾救援、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退役军人积极参选村(社区)“两委”班子 , 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服务中心(站)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应急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实施重点扶持 。对“4050”大龄退役军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退役军人、城镇低保家庭退役军人等对象 , 开展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认定 , 并按规定落实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 , 符合条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各区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时 , 要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招聘范围 , 并按规定予以录用 。各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首先安排伤残退役军人 , 并将符合条件的伤残退役军人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使用对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加强创业扶持 , 不断优化退役军人创业环境
(十一)开展创业指导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 组织开展全市性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等专项活动 , 评选一批服务退役军人的品牌和机构 , 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 , 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 发挥指导团队在退役军人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 将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爱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吸纳进来 , 推荐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创业培训导师 , 鼓励综合实力强的民营企业开展以操带训 , 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实操技能和技巧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二)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 。鼓励支持本市实力较强的企业和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提供联合创业平台 。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 鼓励社会资本单独建立退役军人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 , 闲置土地和资产优先用于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器;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普遍设立退役军人专区 , 对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给予场租、水电补贴;各区级建立1个孵化基地 , 依托现有院校资源 ,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 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 , 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 , 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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