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支持服务退役军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 。鼓励和支持以退役军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 , 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针对性的为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指导、供需对接、技能培训等服务 。强化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 , 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的原则 , 督促指导承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 , 做到培训即就业 , 提高就业成功率;通过政策支持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 扶持一批服务退役军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 , 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选择一批以服务退役军人为主的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实训基地 , 打造武汉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品牌 , 并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四)加大创业创新金融税收扶持力度 。我市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个人(含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 对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总额度至110% , 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 。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 , 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服务范围 , 开发和推广创业贷款保证保险等退役军人创业专属金融产品 。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 , 对创办的企业符合武汉市科技型企业标准的 , 可申请武汉市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 , 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信用贷款 , 并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政府融资补贴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 , 对符合引导基金投向的项目可直接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 , 通过市场化运作后 , 争取相应资金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 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实施退役军人、大学生等群体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 ,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8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 切实健全退役军人保障机制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 , 明确任务分工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军队支持、社会参与的联动机制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 。发改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和基础能力建设 。教育部门做好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 。人社部门做好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公共服务 。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军地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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