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登记条件
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登记户口的人员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
三、相关批准其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四、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 , 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 , 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 。同时 , 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 , 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 , 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 , 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 , 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 , 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回原籍地落户
登记条件
一、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 , 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 , 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 , 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二、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 , 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
申报材料
一、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 , 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
二、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 , 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在拟迁入地《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中的居住凭证;
5.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 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 , 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 , 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 20个工作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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