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户口迁移规定 衡阳市迁户口需办的手续( 二 )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
第五十四条 公民因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人才引进等原因,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的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人才引进落户的,凭资格证书或先进个人评定证书、单位证明 。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人才引进是指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 。
其中大中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高校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有落户需要,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
第五十五条 公民因购房或合法自建房屋(含商铺),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的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协议(合同)或房屋产权按揭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公民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址(含租赁),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聘用用工合同)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或房产证(含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离婚证;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第五十八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所在地,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
(二)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军人军官证;
第五十九条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安置地登记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第六十条 港、澳、台居民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入境时所持用的有效证件;
(二)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第六十一条 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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