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 二 )


(四)县级批复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质量检查,经检查无差错的,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新增对象名册和退出对象名册批复给乡镇,由乡镇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存在问题的,待乡镇整改到位后方可批复确认 。根据县级批复,乡镇将退出审批表、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整理归档,为确认的新增发放对象建立个人档案,6月30日前由乡镇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系统 。
(五)省市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5日前将确认的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及资金需求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资金需求表)上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市州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省、市、县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和资金需求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对象确认期间要组织人员对确认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群众举报进行登记,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核查处理 。省人口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确认情况进行抽查 。
三、其他
(一)符合条件的夫妻,由本办法规定的一方作为申请人代表夫妻双方申请和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受理另一方的申请 。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年发放,省级暂按发放对象每人每年24元标准专项补助 。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发放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
附件:
1.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
2.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公示
3.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
4.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册
5.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名册
【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6.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及资金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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