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 , 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 , 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第二部分房屋权属认定和处理办法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手续认定办法:(一)已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登记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手续完整的住宅房屋 , 按其所载面积计算补偿安置 。(二)未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未登记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办理 。1.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且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 , 三层以下部分(含三层)可按原批准面积给予补偿:
(1)“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 , 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前 , 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经乡(镇)级政府批准使用空闲杂地基建的住宅房屋;(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后 , 经泉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5)持有市、区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住宅房屋;(6)征收属市(县、区)政府建设项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7)征收属市(区)委、市(区)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住宅房屋;(8)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的规定 , 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
2.对于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 , 但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 ,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 , 可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 , 分类给予补偿 。
3.未经批准扩建或基建的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以三层(含三层)为限 , 三层以上部分原则上不认定可补偿面积 。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 , 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给予材料费补贴 。
4.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没有体现的违建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 , 其建筑用地按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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