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安置房的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辖区、台商投资区)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的安置房项目 。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四、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初始预登记,并报送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批准文件 。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副本要同时移交市房地产档案馆 。
【泉州市安置房 泉州安置房过户规定】五、安置房产权初始登记后,被拆迁人可持房屋权属书证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出具的安置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分户证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安置房产权分户证时,应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古城区地籍图、坵领户册有记载的被拆迁房屋不必标注) 。
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依法上市交易 。安置房办理交易过户前,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先到市国土资源局缴交土地出让金,再持缴交土地出让金的有关手续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 。土地出让金按该项目用地批文日期作为时点的基准地价计算 。安置房交易过户后,重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不再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 。
安置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继承登记时,不必缴交土地出让金,但重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仍在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 。
六、以行政划拨用地建设的安置房,安置后剩余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需要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应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后,按以下方式出售(转让):
(一)建设单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商品房销售方式出售 。
(二)建设单位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按单位自有房产(存量房)进行转让,并按规定缴交交易税费 。建设单位在转让时应为购房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转让专用发票 。
(三)上述出售或转让的具体方式,采取公开拍卖、竞买形式对外销售或转让 。
七、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八、《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07〕228号)同时废止 。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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