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医保缴费年限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缴费年限的计算:
在统筹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之前,职工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
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军队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
职工被判服刑、被劳动教养或受开除处分等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计为缴费年限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南宁医保缴费年限】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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