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条例 2022聊城东阿县加强犬只管理通知原文

东阿县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如下:
4月27日发布:
一、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东阿县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 , 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
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均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 , 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 取得狂犬病免疫证 。
三、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 , 每户限养一只 , 禁止居民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
四、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主动为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登记手续 , 并按期年检 。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 , 要为犬只佩戴标识牌;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六、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
七、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 , 乘坐出租汽车等小型交通工具的 , 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 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
八、携带清理工具 , 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
九、不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不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银行等场所 , 不携带犬只进入纪念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不携带犬只进入餐饮、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在禁止的时间进入禁入区域 。
十、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
十一、不得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活动;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管理证件 。
十二、对违反《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犬只信息登记的 , 责令限期补办 , 逾期仍不登记的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可以并处没收犬只;
(二)不按规定签注、变更、注销、补办犬只信息登记证或者未按规定补办犬只标识牌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 , 没收犬只 , 并对个人每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对单位每只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超养犬只 , 每超养一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犬只未圈养或者拴养的 , 责令改正 , 每只处五百元罚款;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圈养或者拴养的 , 责令改正 , 每只处二百元罚款;
(六)虐待、遗弃犬只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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