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申领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发放时间
1、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
2、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
注意事项
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咸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咸阳市失业保险领取标准】(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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