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如何规定? 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
(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
(3)新建单位当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
【宿州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如何规定? 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统筹地区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至统筹地区规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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