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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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 , 砸毁机器设备 , 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 。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 ,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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