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是结果犯还是危险犯 爆炸罪属于结果犯吗

【爆炸罪是结果犯还是危险犯 爆炸罪属于结果犯吗】

爆炸罪是结果犯还是危险犯 爆炸罪属于结果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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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罪是结果犯还是危险犯
爆炸罪是危险犯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 , 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 属于结果加重犯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 。
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爆炸罪?
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至于爆炸罪的未遂 , 从立法精神看,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 。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 。
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 。这种情况属于末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
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很多: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 。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 , 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
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 。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 , 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 , 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
实践中 , 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行为人有意识地将爆炸限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的 , 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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