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红下( 二 )


事件总结
根据《刑法》(1979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艳红杀害四人 , 罪行十分严重,最后本来应该被判处死刑,但是在最终庭审阶段,她又再次翻供,称自己被人逼迫才杀人 。她杜撰了一个“王某”作为帮凶 。警方对此事非常重视,共同犯罪需要查实所有的犯人 。因此他们查了三年,还真的查到一个在通缉的王某,但是当王某被抓捕归案后,马艳红显然与之没有任何关联,她连王某真实的样貌都不清楚 , 很显然就是为了逃避罪责,故意混淆视听 。最终她还是难逃一死,被执行死刑 。
来源:搜狐、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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