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83号)要求 , 经省政府同意 , 现就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 , 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 , 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 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 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 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范文】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 , 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
(二)生活护理费 。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 按照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 , 部分护理依赖的 , 每人每月调整到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 , 每人每月调整到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的 , 每人每月调整到2171元 。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每人每月860元的 , 调整到每人每月860元 。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 , 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 , 由用人单位支付 。
四、调整时间
以上调整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涉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 ,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 确保调整和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 抓好监督检查 , 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 , 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 海 省财 政 厅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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