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 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最新( 二 )


(五)以家庭和行政村组织参保的人员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后,凭相关材料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申报,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受理后,录入生育保险支付系统,及时上传并将申报材料移交至医保经办机构 。
以学校组织参保的人员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后,凭相关材料到所属区医保分中心申报,区医保分中心受理后,及时录入生育保险支付系统 。
四、其他
(一)参保居民就业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发生的费用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其中住院期间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办法参照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
(三)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各项诊疗项目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支付标准的60%支付,其它管理和服务问题参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7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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