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二 )


六、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 。对实施后确有困难的地州市,省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保障资金的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
七、配套措施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 。各地要研究制定扶持鼓励保障对象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政策和办法,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要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安排下岗、待业和失业人员就业 。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允许、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保障对象必要的照顾 。要大力倡导社会互助,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
八、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当作党的十五大以后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多方筹集、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要认真调查测算本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人事、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为他们开展此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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