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死亡证明相关手续须知 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

程序
1、公民死亡 , 城市在葬前 , 农村在一个月内 , 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 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 , 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 , 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 , 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 , 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 , 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 , 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 , 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 , 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 , 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 , 如有可疑情节 , 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
3、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 , 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 , 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 , 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证件
【包头市死亡证明相关手续须知 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 , 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 , 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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