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读后感( 四 )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 ,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应当设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 。支付比例视医疗机构的级别逐级分别设置 , 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和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倾斜 。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支付比例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协作机制 , 实行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 符合下列情形的 , 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一)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 , 可以在居住地、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分级诊疗制度规定确需异地转诊就医的 , 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 , 可以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读后感】(三)因短期出差、学习培训、休假探亲期间或者学生寒暑假期间等在异地发生疾病需就地紧急诊治的 , 可以在当地就医 。
第三十八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且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五年的 , 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 按照上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余期费用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 缴费年限执行原统筹地区缴费年限政策规定 。
第三十九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在同一统筹地区内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 , 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流动的 , 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本人转移接续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方可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缴费后 , 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续保缴费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原有缴费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
第六章 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 ,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核定缴费基数、编制基金预算、决算报表 , 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工作;
(三)负责转诊转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异地就医管理的经办工作;
(四)负责与统筹区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 开展定点服务管理工作;
(五)按照规定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诊患者的真实身份;
(二)为参保患者提供健康教育、政策咨询、诊疗项目的解答;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医疗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为参保患者提供诊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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