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三 )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 休假15天;
(五)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 , 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 , 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 , 怀孕不满4个月的 , 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 , 休假42天 。
第二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的 , 自生育之日起 , 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 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 已享受的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夫妻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 , 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
第二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 , 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待遇外 , 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 , 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 , 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
第二十二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 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
县级以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应、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 ,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 , 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 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区的规定标准支付 ,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 。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地实际 , 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 采取财政、保险、教育、医疗、养老、托育、住房、就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等支持措施 , 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综合采取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 ,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 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 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 , 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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