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辞职、工作变动离开该工作单位的 , 或该单位转制、关闭等失去集体户设立条件的 , 应当将户口迁出该工作单位集体户 , 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 , 经工作单位或集体户户主提出申请 , 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 , 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
东莞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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