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作期间因打闹受伤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需要根据伤害事故发生的场所、时间、原因而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重庆工作期间因打闹受伤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案例说明:
曹某和宗某均是某公司员工 , 2019年5月5日15时45分左右 , 宗某进入车间大门刷卡完毕准备离开 , 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曹某 , 曹某开玩笑时用脚轻轻踢了下宗某的臀部 , 宗某随即返回与曹某打闹推揉 , 因曹某用力不当致使宗某失去重心倒地受伤 , 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2019年9月11日 , 宗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那么宗某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本案例中 , 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 , 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或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关 , 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 , 而是因宗某与曹某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打闹推揉所致 。因此 , 宗某这种情况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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