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赋分标准 宁波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系统

【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赋分标准 宁波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系统】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赋分标准
省级和市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类别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审核评分部门审核形式所需证明材料省级共性指标(100分)年龄(20分)年龄在55周岁(含)至60周岁(含)区间的,得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最高限20分 。各区(县、市)公安部门系统自动评分居民身份证文化程度(10分)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得5分;
大专(高职)学历得8分;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得10分 。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各区(县、市)教育局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2002年(含)前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
2.2003年(含)后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在线验证证明 。职业技能(10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得3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得5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或获得初级职称,得8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0分 。
按最高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 。
2.涉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和评审表 。如系外地取得,还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或职称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 。缴纳社保(30分)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系统自动评分居住时间(30分)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各区(县、市)公安部门系统自动评分浙江省居住证市级共性指标(150分)就业(10分)在本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或流转土地合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连续1年以上的,得10分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系统自动评分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劳动合同原件 。
2.营业执照副本 。
3.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住房(20分)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城市合法租赁房屋的,得10分;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商品住宅(含公寓房、共有产权房)的,得20分 。各区(县、市)公安部门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系统自动评分1.企业出具与申请人(配偶)居住证地址一致的集体宿舍证明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
2.租房协议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
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配偶、子女名下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紧缺岗位(10分)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中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得10分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劳动合同原件 。
2.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投资纳税(10分)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除个人所得税外)乘投资比例后的金额,每1万元得1分,最高限10分 。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各区(县、市)税务部门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1.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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