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
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
创业企业
政策内容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 , 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 , 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 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 ,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 , 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 , 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主要条件
(一)初次创业且被认定为市创业带头人的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 。
(二)经营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及以上 , 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补贴参考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全额补贴
实施期限
长期政策
申请要件
1.法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
申请渠道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经办电话
中山区 82745165
西岗区 39661811
沙河口区 84597069
甘井子区 81121986
旅顺口区 81616317
普兰店 83112907
瓦房店 85690081
庄河市 89725653
长海县 89882505
金普新区 65891578
高新园区 84597069
【大连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兴岛经济区 8509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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