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出生登记规定如下 。
一、新生儿(含违法生育)户口登记,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在其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者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 。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者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女士官新生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
二、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前一条明确的落户原则申报出生登记 。
三、新生儿随父或者随母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 。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者随母落户的,其落户地公安派出所须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
四、新生儿出生后,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3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3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
五、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有关登记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
(一)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人名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者收留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确定姓名 。
(二)民族:填写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认定的,应当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者由收留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确定一个民族 。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本人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当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 。
(三)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年月日,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婴儿的出生日期应当分别填写至时、分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可由收养人或者收留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确定一个出生日期 。
(四)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 。出生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者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当填写婴儿出生时祖父的户口所在地 。不能确定祖父户口所在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弃婴如果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者收留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留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籍贯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出生登记的规定】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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