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裁减人员备案表
单位名称
失业保险
编号
裁减人员时间
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原因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单位意见:
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处意见:
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
2、此表需附裁减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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