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关于完善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工作通知

一、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保留参保地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 参保人员(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 异地工作人员等) 。
我市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或自助 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后,同时保留我市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就医医保待遇 。
二、开通异地就医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不含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中的在校大 学生),在备案地就医时,可以享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 服务 。参保人员须经门诊统筹定点备案,选择一家备案地二 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原则上一个自然 年度可以变更一次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
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待遇,执行我市相关政策 。
三、异地发生急危重病抢救备案及待遇
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 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 (辽医保发(2020) 13号)附件2《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 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急 危重病种标准》)的急危重病且发生治疗费用的,住院就医 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紧急入院后出院前凭病历等材料申 请办理备案并直接结算,在我市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升级改造 完成前及其它情况未能直接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到市、区 (县)医保经办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门(急)诊抢 救(同时保留我市原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政策范围)可持 报销要件到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手工报 销 。
(一)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实习和假期回原籍地的学生在 原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我 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报销比例执行;除上述情况外,异地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临时外出 人员类别报销比例执行 。
(二)急危重病住院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实习和假期回原籍地的学生在 原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 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除上述情 况外,异地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 据参保人员类别,按照我市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执行;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 。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不得因待遇差等原因办理退费 。
四、调整部分异地就医人员类别待遇标准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部门关于规范异地就医待遇的要 求,我市部分异地就医人员类别待遇标准做出调整 。
(一) 异地转诊人员
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调整为75%;补 充险分段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600 (不含600元,下同) -800元补偿比例20%、800-1000元补偿比例25%、1000-3000 元补偿比例30%、3000元以上补偿比例35%o
居民中的学生及未成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 比例调整为75%;居民中的成年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 准不变,报销比例调整为60% 。
异地转诊人员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政策 。
(二) 临时外出人员
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调整为60%;补 充险分段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600 (不含600元,下同)
-800元补偿比例10%、800-1000元补偿比例15%、1000-3000 元补偿比例20%、3000元以上补偿比例25%o
居民中的学生及未成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 比例调整为60%;居民中的成年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 准不变,报销比例调整为50% 。
临时外出人员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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