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 有效期3年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 , 以本办法为准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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