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 , 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 。
第十条 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 , 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
第十一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 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 , 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 , 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 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 , 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 , 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 , 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 ,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款的 , 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 , 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
第十二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 , 需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 。在我市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江北新区人才集体户、江宁区人才集体户或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落户的 , 需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
第十三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 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 。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 。作出批准决定的 ,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批准决定的 ,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的 , 需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申报表或职称批文流转至市人社局 , 市人社局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公安机关 。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 , 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 , 包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 。2021年1月1日后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 , 仅认可政府核发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 , 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 , 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
第十九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或因涉嫌犯罪 , 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 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 , 经查证属实的 , 不予办理落户 , 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 , 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 , 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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