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油改电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2022( 五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每年新增指标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交通、环境保护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将新能源车指标纳入总量调控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
第三十九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 。
第四十条 按本办法取得增量指标有效申请编码的单位和个人,因成功竞拍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本市登记小客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凭本市法院相关证明文件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
第四十一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
第四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可使用周转指标 。使用周转指标完成交易登记后的小客车,再次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周转指标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国内购买以出口为目的的二手小客车办理交易登记时可使用出口指标 。使用出口指标完成交易登记后的小客车,再次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出口指标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一)取得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且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
(二)被盗抢车辆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且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三)未通过承诺放弃申领被盗抢小客车其他指标方式申请增量指标;
(四)书面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被追回后,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登记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
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车主应当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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