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
(四)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江宁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九、征收实施单位
南京未来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
十、征收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下达后的120日内 。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
(二)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未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令)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建征字〔2019]490号)《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江宁政发〔2020]48号)规定的奖励 。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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