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 , 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的 , 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 , 并可以没收犬只 。
六、善始善终
狗狗是恋旧的动物 , 拥有一个稳定、温暖的家是它最大的幸福 。
狗狗是有着丰富的心理活动和精神需求的高智商动物 , 被遗弃和忽视必然造成它的伤心、不安和自卑 。
它可能只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 而我们却是它全部希望 , 请不要辜负这一份生命的重托 。
根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 , 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 , 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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