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罚款规定 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

根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对市区违反养犬管理的 , 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 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 , 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宿迁市养犬罚款规定 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 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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