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户口迁入办理材料(合法住租房)
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 , 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 , 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 , 可以将户口迁移至该地址 , 如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 , 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集体户口 。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 例如 “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2.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半年以上);
3.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入户声明》(附件 3)及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 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 同时须该房屋地址原居民家庭户口迁出后 , 再办理申请人的落户迁移 。申请人在办结落户迁移后 , 如有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投靠入户该地址 , 需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 。
注意事项:
【清远市户口迁入办理材料 清远市户口迁入办理材料要求】1.申请人未满 18 周岁的 , 随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迁移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且一般不能担任户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且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3.在城镇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 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4.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应当以入户地为经常居住地 , 户口所在地房屋已拆迁的不能办理入户;
5.入户地址不属标准地址的 , 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再受理;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7.在城镇落户的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 , 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营业执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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