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独生子女奖励补贴申领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二条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到龄)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
(二)《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申领奖励金: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2、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3、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4、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
(三)《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四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
(四)不予办理的情形:
《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五条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
二、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证明家庭和婚姻、子女情况的材料):
1、《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1份(可登陆广东省政务网:http://www.gdzwfw.gov.cn/下载打印或到办事窗口领取)(必要)
2、迁出地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在市内外间跨镇街迁入的提供)(非必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日期审核认定材料(本人提交档案中早期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不一致的提供)(非必要)
3、申请人一方《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结婚证》含首页、次页,离婚的免提交)(必要) 。
4、
①《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离婚、离婚后再婚或现配偶属再婚的提供)(非必要) 。
②《死亡证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火化证明》、户口本注销页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五选一,配偶死亡或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其他子女死亡的提供)(非必要) 。
③遗产继承人证明材料和代领取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声明书(奖励对象死亡,遗产继承人代理申请的提供)(非必要) 。
5、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离婚或丧偶的只提供申请人一方)(必要)
②夫妻双方《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配偶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士的,以及离婚或丧偶的只提供申请人一方)(必要)
③子女《身份证》(正反面)或子女《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必要) 。
6、《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依法收养的提供)(非必要)
7、代发金融机构存折或借记卡(奖励对象或代理申请的遗产继承人名下的南海农商银行存折或借记卡,狮山镇含农业银行)(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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