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春节期间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春节期间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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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春节期间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引导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 , 现就春节期间设置我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三时 。即2023年1月21日、22日全天,2023年1月23 日至2月5日的6时至23时 。
二、燃放种类
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
三、燃放区域设置
(一)各镇(街道)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辖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对外公布 。各镇(街道)要统筹相关职能部门 , 选定合适燃放区域,对相应区域采取必要安全隔离措施 , 落实人员、车辆分流等工作;安排职能部门、村(社区)等工作人员 , 综合协调落实现场安保工作,确保燃放区域、燃放时段现场平安有序 。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
8.饮用水源保护区 。
四、违规处罚措施和举报办法
(一)处罚措施 。
1.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 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 , 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 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 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 , 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二)举报办法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应予以劝阻 。经劝阻无效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部门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奖励办法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
举报电话: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350(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12315(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
119(火警电话)
五、注意事项
(一)不得采用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
(二)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
(三)合法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存放重量超过 25公斤的烟花爆竹 。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
(五)遵守属地镇(街道)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
六、生效时间
自 2023年1月21日生效,有效期至 2023年2月5日 。
七、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做好禁放区域的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职能分工,全面排查整治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仓库房屋、废旧厂房、封闭式院落、废弃养殖场、农贸市场等可能出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场所;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两法衔接,行政案件由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治安和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要做好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前期收集固定,及时移交案件并配合做好相关取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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