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 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 , 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统筹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经办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
第三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面覆盖、保障基本 , 统筹城乡、分类保障 ,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
第四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 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 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 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 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 做好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税务、民政、退役军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
第七条 本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 , 健全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 ,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的其他人员 , 应当参加职工医保 。
未参加职工医保或者按照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 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
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职工医保登记 。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与职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 应当在30日内办理职工医保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 应当自行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医保登记 。
第十条 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 ,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 由个人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 。
第十一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 , 由高校科研院所统一组织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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