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庭国际拟推股票激励计划 监管发函关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二 )


深交所彼时要求公司说明《一致行动协议》《履行回购权的协议》签署的背景,并结合该协议主要条款、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公司治理安排、说明认定皇庭基金控制意发功率而非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意发功率的合理性;说明皇庭基金对意发功率的控制是否存在不确定、不稳定的情况 。
皇庭国际回复表示,公司通过皇庭基金直接持有意发功率27.81%的股权 , 通过一致性行动协议获得意发功率57.75%的表决权,累计拥有意发功率表决权85.56% , 且皇庭基金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获得的表决权无法单方面被取消,已实际获得了对意发功率的控制权 。
在1月10日 , 皇庭国际在披露的相关公告中再次强调了对意发功率的控制能力:意发功率董事会成员由五人构成 , 皇庭基金派驻三人,皇庭基金在董事会中占据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由三人构成,皇庭基金派驻两人 。公司在意发功率董事会、监事会层面也对其实现了实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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