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学区(校、园)自主招生工作应在统筹考虑符合报名条件适龄幼儿的户籍地、居住地、政策照顾等因素后,由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录取的幼儿名单,原则上优先招收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照顾对象和本服务片区的户籍幼儿 。
(五) 主动公开
1. 各学区(校、园)应在招生工作开始前1周发布招生公告(简章),包括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招生公告(简章)应张贴于社区宣传栏、园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可在各学区(校、园)网站或微信平台上发布,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招生咨询工作,具体包括:
(1) 各学区(校、园)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2) 各学区(校、园)公办园、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招生信息,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学性质、示范园等级、收费标准、招生方式、计划招生数、招生服务片区、派位比例等 。
(3)各学区(校、园)经审核准予招生的非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园招生信息,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学性质、示范园等级、收费标准、招生方式、计划招生数、招生服务片区、派位比例等 。
(六) 加强监管
各学区(校、园)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招生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本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保障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序开展 。各幼儿园应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 。
五、其他事项
(一) 为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的招生工作应在8月25日前完成,8月30日前完成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学前班的招生工作 。
(二) 各学区(校、园)公民办幼儿园在开展招生工作时,要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不麻痹、不厌战、不松懈,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把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
(三) 幼儿园收费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违规收费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向社会公布收费事宜,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四) 各学区(校、园) 应加强招生服务工作,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 。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安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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