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案今日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 三 )


法院认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 。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 , 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 , 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刘鑫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 。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 , 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 。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 , 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鑫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 , 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 , 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
综上,刘鑫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 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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