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 )


第十五条 直博生在选修课程学分完成并通过资格审核、硕博连读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当月起,原享受的硕士奖助学金取消,并按学校标准享受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待遇 。
第十六条 医学七年制学生在第六、七学年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对待,生物医学工程七年制学生在第五、六、七学年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对待 。
第十七条 自正式取得学籍之日起,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学制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 。
第十八条 在资助期限内,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奖助学金 。出国或出境六个月以上研究生、休学研究生,暂停发放助学金,回校报到、恢复入学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并累计计算该部分研究生的资助年限,总的资助年限不超过学制期限 。停发的奖助学金不予补发 。
第十九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受记过以下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暂停一学年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恢复下一学年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停止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在校期间不得申请研究生奖学金 。
第二十条 导师必须按时给研究生发放助研岗位津贴,少发或不发助研岗位津贴的导师,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在下一年度限制其招生数量,直至停止其招生资格 。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故退学的,应按月计退所发奖学金后,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每年按十个月计算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条件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资助,具体办法见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文件 。同时,学校通过设置勤工俭学岗位、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 。
(校发[2014]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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