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查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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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家庭工商注册资金超出租赁型保障房规定标准的 , 取消租赁资格 , 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 。暂时无法腾退的 , 经申请给予1年过渡期 , 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计租;过渡期满 , 承租人需腾退住房 , 确无法腾退的 , 经申请再给予1年过渡期 , 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的110%计租 。每次过渡期最长不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 。过渡期满 , 必须腾退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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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获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再符合标准的 , 取消租赁资格 , 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 。暂时无法腾退的 , 原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超过一年 , 经申请给予1年过渡期 , 原合同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 , 过渡期以原合同截止期限为准 。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的110%计租 。过渡期满 , 必须腾退住房 。
4.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或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由区保障房中心下达限期腾退住房或缴纳租金的通知,拒不执行的,区保障房中心组织强制腾退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5.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 , 并进行资格审查 , 审查通过后签订续租合同 。
承租人不按规定提交资料接受资格审查的 , 解除租赁合同 , 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 。暂无法腾退的 , 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 租金按基础租金执行 。过渡期内 , 通过审查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6.承租人因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保障资格和租金标准的 , 承租人应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对应的租赁资格受理单位申报 , 如实提交书面材料 , 各级审核单位按照租赁资格申请审核程序进行审核 。
(二)承租人退租时应搬离个人物品 , 经查验确保房屋设施设备完好后方可领取退房回执单 , 办理退租手续 。承租人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 , 需进行修复后 , 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
(三)承租人按照规定退出或者自愿退出租赁型保障房 , 退房时应当结清租金、水费、电费、燃气费、垃圾费、暖气费等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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