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2018〕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市区初中、小学(二环路以内)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与经开区(杨舍镇)共同负责统筹、协调,其他学校由各镇(区)负责 。各镇(区)要根据辖区内未来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小学、初中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人口激增带来的入学矛盾,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学位 。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产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 。各镇(区)、学校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 。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就近免试入学 。市区初中、小学(二环路以内)施教区由市教育局与经开区(杨舍镇)共同确定,其他学校施教区由各镇(区)划定 。各初中、小学应严格按划定的施教区招生,不得招收本施教区以外的学生 。因撤并学校或调整变动施教区的,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学生就读 。对少数交界地区需跨镇(区)入学的学生,由相关镇(区)协商、备案后安排入学 。
(三)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原则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镇(区)、学校要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实现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 。各镇(区)、学校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随迁子女入学比例或数量逐步增长 。各镇(区)要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按照《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实施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镇(区)、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巩固提高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 。
入学对象
1、小学入学对象
(1)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或在张家港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
(2)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参加积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
2、初中入学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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