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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酸检测机构准入上:
医疗卫生机构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应当具备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条件,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后,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专业机构申请技术审核 。
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制订完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相关专家库,按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
医疗机构经技术审核合格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审批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登记备案;疾控机构经技术审核合格的,凭技术审核报告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 。
气膜实验室、检测方舱、检测车等移动检测力量均应当依托实体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新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实验室)进行技术审核和备案,同时须在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地点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级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核酸检测工作 。
在核酸检测人员准入上:
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接受省级以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核酸检测)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 。取得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核酸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核酸检测机构核酸检测岗位实习操作不少于14天,方可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
在核酸机构退出上:
具备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退出应逐级上报,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其停止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 。核酸检测备案管理部门对自行停止或被责令停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取消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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