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医保卡怎么办理( 三 )


(一)作为身份凭证办理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 享受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二)自助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
(三)就医购药服务身份识别、费用即时结算、信息服务;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个人缴费和待遇领取;
(五)其他行业领域各类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领取;
(六)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服务;
(七)持卡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
(八)残疾人社保卡除上述使用情形外 , 还具有残疾人身份识别功能;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社保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 不得出租、出借给他人 , 不得出售、购买社保卡 , 不得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 。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因被收监服刑、失踪等原因中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业务经办机构应当在办理中止业务手续时 , 同步中止其社保卡中除自助查询、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外的其他社会保障功能 。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保卡及其密码 , 避免社保卡的丢失或者损坏 , 避免使用社保功能初始密码或者设置过于简单的密码 。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对持卡人采取强制措施外 ,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社保卡 。
第七章 注销
第二十八条 因持卡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 , 应当办理社保卡注销 。
持卡人或者代理人在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后 , 应当到社保卡合作银行网点办理金融账户注销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各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核查比对 , 发现持卡人死亡的 , 自动注销社保卡社保功能 , 并通知代理人向应用相关部门、合作银行反馈有关情况 , 按照各部门政策制度规定及合作银行风险防控规则进行处置 。
第八章 投诉处置
第三十条 持卡人遇到以下情形的 , 可实名向各社保卡管理经办服务机构或拨打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投诉或建议 。
(一)未按本通知办理相应业务事项的;
(二)窗口工作人员存在不合理收费的;
(三)使用社保卡在ATM机跨行(跨地区)取款 , 每月前三笔收取手续费的;
(四)发现出租、出借 , 出售、购买 , 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的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宁夏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医保卡怎么办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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