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住房面积怎么认定( 二 )


(8)申请家庭无住房 , 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 , 因分摊面积人口减少而停发租房补贴的家庭 , 若能够提供近3年内申领租房补贴或承租公租房证明 , 视同其家庭“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9)申请人为知青退休返津或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 , 申请家庭在津无住房的 , 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3.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涉及征收(拆迁) 。
(1)申请家庭户籍地被征收(拆迁)住房原为申请家庭或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子女的 , 分摊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后 ,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 按分摊面积认定;分摊后 ,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 , 该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 , 可不认定住房面积 , 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2)申请家庭户籍地之外的他处住房 , 被征收(拆迁)3年以内的 , 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的 , 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 , 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3)申请家庭户籍地为独立违章建筑 , 现已拆除且他处无住房的 , 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4.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已出售或置换 。
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未购买住房的 , 原则上认定所出售或置换的住房面积 。
(1)申请家庭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进行分摊 ,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 , 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
(2)申请家庭将原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 , 现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的 , 可不再认定申请家庭售房原因、住房面积和售房款项 , 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3)申请家庭无住房 , 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 , 户籍地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的 , 不认定原住房面积 , 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5.申请家庭成员涉及离婚 。
离异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 , 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 。诉讼离婚的 , 离婚时间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 , 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
(1)离异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 ,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现有住房的 , 按现有住房面积认定 。
(2)离异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 ,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房的 , 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离异家庭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记载 , 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 , 离婚未满3年的 , 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离婚3年以上的 , 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②离异家庭未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
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 , 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的 , 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户籍仍在原住房处的 , 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协议离婚的 , 申请人离异有共有房产且未主张的 , 按该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面积 , 如离婚3年以上 , 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申请人离异无共有房产的 , 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的 , 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 , 户籍仍在原住房处的 , 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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