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能力 | 无生活来源 | 无履行义务
江苏省2022年7月20日出台《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
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 , 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 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同时 ,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 , 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南京特困户申请条件 南京贫困户申请条件】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 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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