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电影|合作创作动画电影,有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不属于违约?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动画电影相对于真人电影较为独特,它不需要真人实际参演拍摄,现代动画电影通常是全片均通过电脑技术制作。由此也导致动画电影的创作过程与真人电影存在差别。有些情形下,动画电影合作创作双方之间的关系与真人电影合作双方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
有时,合作创作动画电影的双方,虽名为合作创作,但实际的关系是定制承揽,由一方作为定制方,委托另一方创作完成动画电影,接受委托的一方即属于承揽方。
那么在定制承揽合同当中,作为定作人的一方具有任意解除权,具体到合作当中,该权利如何行使?应受到何种限制?行使后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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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动画大电影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创作某系列动画片项目,甲公司以现金形式出资10,000,000元,乙公司以技术和资金等方式出资10,000,000元,乙公司对此项目资金加强监管、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最终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部门审定数额为准。甲公司在双方签署合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甲公司合同金额的10%汇入乙公司指定账户内,做为项目预付款,其用途为前期剧本创作费即2,000,000元整。乙公司创作的动画脚本、动画电影、音乐、配音等各环节甲公司要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响应工作,具体内容如下:动画脚本,甲公司给予素材提供以及专家的确认等配合工作。……该动画片版权在云南范围内,由甲公司享有;在云南以外区域,由双方共同享有。同时,合同后附有制作周期表,该制作周期表上列了“前期”“中期”“后期”的相关内容及时间进度。其中“前期”内容分别有“策划、文学脚本、分镜头脚本、气氛图、人设、场设、动态分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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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向乙公司支付了预付款,后乙公司创作完动画剧本并提供给甲公司,甲公司组织了专家和领导进行评审,但意见并不统一。甲公司并未进一步提交完整统一的审核意见。
该案中甲公司签约时创作动画是为当地建造的化石博物馆所拍摄的宣传电影。后化石博物馆已经建成,甲公司无须再创作涉案动画电影,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乙公司退还投资款。但乙公司认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剧本的合同义务,不同意返还预付款。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函解除合同,并于之后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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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甲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正当?返还投资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被支持?
该案中,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前半部分履约内容具有定作承揽合同的特征,甲公司作为承揽关系中的定作方,有权对乙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确认。甲公司虽组织对乙公司提交的剧本进行评审,但最终并未提交统一的意见。由此导致乙公司未履行后续合同义务,未按时提交动画,责任不在乙公司。依据双方之间的合作内容,动画电影属于艺术作品,对其评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甲公司有权对乙公司提交的成果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但乙公司提交的成果不符合甲公司的要求亦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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