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规定 。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 。
【劳动合同法新解读:】三方机制应当由三方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 。三方协商机制 , 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 。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 , 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 , 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 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
根据工会法和本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